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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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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维权?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维权?

小张和小芳原本是夫妻,2001年开始分居。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离婚后由小芳抚养,小张定期给付抚养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小芳所有;现金存款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再分割;小张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小张所有。

     2014年,小芳在向小张要求给付抚养费时,发现小张现在的住房竟然是其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小张在离婚时对该住房进行了隐瞒。于是,小芳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小张辩称,小芳的起诉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涉案房屋是分居期间由自己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小张名下的财产归小张所有。当时购买此房也告诉过小芳,自己并没有隐瞒。因此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小张与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小张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小张所有”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现小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芳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此套房屋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结合小张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做出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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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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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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