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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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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动迁成功案例精心撰写了原创文章《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

上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客户李小姐。李小姐的前夫早些年去世了,前夫与其父母共有的一处宅基地房屋最近面临拆迁。李小姐和女儿的户口都不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李小姐想知道自己和女儿在此次拆迁中能否获得安置房。

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城镇房屋征收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宅基地房屋拆迁,拆迁部门要认定该户的被安置人员;而城镇房屋征收,征收部门不需要认定该户的被安置人员。由于宅基地房屋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归该户的被安置人员所有。因此,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尤其重要。

不同的拆迁基地,对于应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获得的安置人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二)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三)是被拆迁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或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四)他处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

一般情况下,拆迁户可以购买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套数与该户应安置人员的人数有关,例如:闵行区的政策,一人户可购置一中套;二人户可购置一大套;三人户可购置一大一中套;四人户可购置一大一中一小套;五人户可购置一大二中套;六人户可购置一大二中一小套;七人户可购置二大二中一小套;八人户可购置二大一中二小套。因此,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被拆迁户安置利益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此方燕律师建议大家,遇到宅基地拆迁,应详细了解本基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应安置人员的标准。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切实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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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系上海动迁律师方燕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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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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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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