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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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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动迁中,经常会遇到居非兼用的房屋,有居非兼用的公房,也有居非兼用的私房。按照目前上海的动迁政策,征收居非兼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因此,在动迁协议中,房屋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分别计算并列明。由于非居住部分属经营性房屋,其市场价值必定高于居住部分。因此,非居住部分的评估单价会远高于居住部分。那么,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呢?

正是基于非居住部分的价值中既包括了房屋的原始价值,也包括房屋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价值,故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当在房屋的所有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私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或者在房屋的使用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公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分配原则为房屋的原始价值归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房屋价值归经营人。一般情况下,利用房屋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或共有人。因此,在分配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时,利用房屋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共有人)可以多分,但该经营人无权主张全部的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

(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如需联系方燕律师,请电话预约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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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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