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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对签字环节的实质审查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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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对签字环节的实质审查

上海方燕律师根据多年来丰富的债权债务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对签字环节的实质审查》。如果您有债权债务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对签字环节的实质审查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份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鉴于此,债权人在债务人配偶签字环节应当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日后出现纠纷,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方燕律师认为债权人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一、婚姻状况的审查

我国未实行结婚公告制度,故债权人除了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之外,还应当在签署债务协议的当日(或近日,以免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由债务人陪同前往婚姻登记材料所在地的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二、债务人夫妻本人签字

在核对身份信息及婚姻信息后,债权人一定要看着债务人夫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如果条件许可,可以用手机录签字视频。因为实务中发现,有的人会在签署文件之前故意训练一段时间变更笔迹。债权人然后仔细比对债务人夫妻的签字和婚姻登记档案例如《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必须提高警惕。

当然了,如果债权人认为这样太麻烦了,可以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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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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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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