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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送给子女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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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送给子女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离婚时送给子女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小张和小芳在离婚时约定,小张在其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加上双方的婚生子的名字。但是,离婚后小张并没有依约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于是,小芳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限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法庭上,小张辩称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半产权归儿子属于赠与,在赠与完成前其可以撤销,现其不同意继续将房产赠与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小芳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关于一半房产归儿子的约定,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因此,小张无权撤销该条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张配合儿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离婚协议通常系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上属于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条款,而非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因此,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根据利他合同的法律规定,子女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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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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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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