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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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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处理?

 

贺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2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婚礼取消。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贺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贺某某、王某某在登记结婚次日共同向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市普陀区的商品房(期房),现该房屋尚未交房,产权仍登记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庭审中,贺某某、王某某未能就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协商一致。法院认为,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也未交付使用,故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觅合法途径解决。

那么,为何法院没有处理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虽然本次诉讼没有解决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问题,但在该房屋取得产证后,若双方对房屋分割仍有争议,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主张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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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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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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