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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精生子后男方反悔,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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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精生子后男方反悔,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夫妻借精生子后男方反悔,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这样的情况引发了关于该子女法律地位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一判决为我们带来了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

近日,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受孕方式生育子女。在这个案例中,夫妻结婚6年无子,故双方去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协议书,医院对女方实施了人工授精,后女方怀孕。3个月后,男方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女方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女方不同意坚持要生下孩子。逐男方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孩子。当月男方病故。女方于5个月后产下一子。后因该子是否有继承权,女方和男方父母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男方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女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男方在遗嘱中否认其与女方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人工授精生育的儿子系是男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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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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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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