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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房原始受配人的购房权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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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房原始受配人的购房权

  A君在上世纪90年代因动迁安置了一套公房,后因家庭矛盾,A君的户口一直未能迁入安置房内,几年后A君被迫搬出安置房,一直在外居住。前不久,A君突然得知安置房的承租人君几年前按售后公房政策购买了安置房,并将安置房出售给他人。现在安置房的产权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A君要找B君交涉,可B君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不知其踪。

  上述案例,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侵犯公房受配人购房权的案例。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出台了一系列公房出售政策,允许公房托管单位或产权单位有条件地向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出售公房的产权。由于公房带有福利性质,并非任何人都有权购买。根据《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由此可见,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享有购房权利。

  上述案例中,A君是安置房的原始受配人,其享有购买该房的权利。根据《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因此,B君在没有征得A君同意下,擅自购买安置房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A君的合法权益。B君作为购房人与公房出租单位签订的公房购买协议也是无效的。

  如果发现自己的购房权被侵害,应如何维权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房购买协议无效。如果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主张房屋恢复至原先的公房租赁状态。如果此时房屋的产权已经转让给案外人,且该案外人是善意相对人,当事人可以主张房屋折价款或者赔偿。在此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本文系上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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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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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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