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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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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房产纠纷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如果您有房产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

A和B是姐弟关系。2015年,A、B商量,A把她获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给B,作为对价,B要放弃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以及B在南京房产中的利益(注:南京房产系双方母亲的遗产)。B表示同意,双方遂签署了书面协议,对上述事项作了约定。之后,B履行了协议,放弃了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南京的房产也归A虽有。然而,A却不同意履行协议,拒绝将安置房转让给B。B将A告上法庭,要求A交付安置房并将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庭审中,A抗辩,其将安置房无偿转让给B的行为属于赠与,现因丈夫反对,不同意把安置房赠与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产过户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故,B无权要求自己转让安置房。

A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关键要看A承诺把安置房给B的行为是否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上述案例中,A把安置房给B的对等条件是B放弃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和B在南京房产中的权益。显然,A的给付行为不是无偿的,是需要B付出一定对价来换取的。因此,A与B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不属于赠与合同。A承诺把安置房给B的行为,也不属于赠与行为。现在B已经履行协议,放弃了自己的相关利益,A当然不能随便撤销。否则,对于B是不公平的,也有违诚信原则。

本文摘要:赠与合同,有对价,撤销,动迁安置房,无偿,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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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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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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