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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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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动迁成功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

      近日,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法官在论证原告是否具有公有住房购房资格时,认为原告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故其不具备公房的购房资格。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共同居住人须同时具备三大条件:1、在该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2、在该房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他处没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其实,法官引用的上述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源自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判断谁有权参与公房征收利益的分配,但不适用于判断谁享有公房的购房资格。

      判断谁享有公房的购房资格或者谁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适用的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该条例中的共同居住人,只需要具备:1、在该房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他处没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两个条件,并不需要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因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共同居住人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共同居住人,无论是定义、内涵还是使用范围,都有明显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法官或者律师,会将两者混为一谈。

本文摘要:公房征收, 共同居住人,户口,公有住房,他处没有住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购房资格,变更为新承租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困难,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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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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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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