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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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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杨房管征停(2021)1号

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杨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具体门牌号:兰州路231-261(单号):杨树浦路1001弄(全弄)、1057号;龙江路90号、92号、242弄(全弄);丹阳路51弄(全弄)、11-49号(单号)72-114号(双号);福宁路63弄(全弄)65-71号(单号)、99弄(全弄)101号:齐齐哈尔路50号、54号、205弄(全弄);江浦路157弄(全弄)、214弄(全弄)、222号、231弄(全弄)、248弄(全弄)、268弄(全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本文摘要:杨浦区41街坊,杨浦区42街坊,杨浦区44街坊,杨浦区45街坊,杨浦区47街坊,征收范围, 不得实施相关行为

 

杨浦区41、42、44、45、47街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系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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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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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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