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x24小时电话:136-6198-2247

上海房产专业律师网,方燕律师房产专业团队,18年房产律师经验_13661982247

上海房产专业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申请经济适用房后,还能享有动迁利益吗?

申请经济适用房后,还能享有动迁利益吗?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日期:
阅读:

申请经济适用房后,还能享有动迁利益吗?

王晓是回沪知青子女。20年前,他的户口按政策从江苏迁入位于上海康定路的外婆家,并入住康定路房屋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康定路房屋系公有住房,解放前由外公出资购买,承租人是外公。外公去世后,经家人协商一致,承租人变更为王晓的堂兄李达。之后,李达的妻子、儿子户口迁入康定路房屋,王晓的父母退休后户口也从外地迁入康定路房屋。2012年,因房屋居住困难,王晓及其父母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2014年年底,王晓及其父母搬入经济适用房居住。2015年6月,康定路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承租人李达与征收事务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得补偿款23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晓找到堂兄李达协商补偿款分割事宜,李达却以王晓一家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为由,拒绝向王晓一家分配征收补偿款。

无奈之下,王晓慕名找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方燕律师。方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晓一家虽然获得了经济适用房,但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不同于福利性分房,不影响王晓一家的同住人资格。于是,方律师代理王晓一家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最后,双方在江宁路司法所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晓一家如愿取得了征收补偿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不同于福利性分房,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员不属于同住人认定条件中的“本市他处有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与动迁安置政策不矛盾,李达拒绝向王晓一家分配康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但是,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成功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就不能再享受动迁中针对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保障”。
(此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如需联系方燕律师,请电话预约13661982247)

标签:
相关阅读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咨询热线:
13661982247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咨询热线:13661982247,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楼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短信咨询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