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x24小时电话:136-6198-2247

上海房产专业律师网,方燕律师房产专业团队,18年房产律师经验_13661982247

上海房产专业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民事诉讼中能要求测谎吗?

民事诉讼中能要求测谎吗?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日期:
阅读:

民事诉讼中能要求测谎吗?

  2003年,王A和李B签订了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后王A一直占用并使用系争房屋。2016年,李B不承认收到转让款,不同意配合王A办理租赁户名更名手续,王A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A也无法提供支付转让款的证据。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对各自陈述的“王A是否向李B支付承租权转让款11400元”进行测谎,双方均表示同意。2017年5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显示李B“说谎”、王A“实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系争公房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李B坚持认为王A并未支付转让款,但根据李B在签订承租权转让协议当日即将系争公房租赁凭证交付给王A,以及系争公房由王A占有使用十余年等情节,结合测谎报告结论,法院认定王A已依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支付了转让款,并判决李B理应协助王A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上述案例中,测谎报告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起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要求测谎?
目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主要是将测谎作为采信证据、形成心证的科技辅助手段,即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测谎鉴定应当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大致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优势已经明显超过另一方,此时不宜启动测谎鉴定程序,而应根据现有的证据直接做出案件事实的认定。此外,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启动测谎鉴定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测谎,法官是不能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测谎的。

标签:
相关阅读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咨询热线:
13661982247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咨询热线:13661982247,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楼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短信咨询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