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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不等于有动迁利益

作者:资深房产律师方燕
来源: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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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不等于有动迁利益

       在我接待的咨询者中,绝大部分都是询问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动迁利益的。许多咨询者都以为,只要动迁房内有户口,就可以分得动迁款。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有户口不意味着就有动迁利益。
      动迁补偿款,既是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补偿,也是对动迁居民的安置。因此,只有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和产权的人,才可以分得动迁补偿款。
      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在公房内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是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好理解,就是公房租赁凭证上登记的户名。同住人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上述规定看,户口在册仅为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不符合实际居住、他处无其他住房的条件,仅凭户口在册是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成员的户口因读书、离婚后无处落户等原因迁入被征收的房屋,实际并不居住。此类户口,即俗称的“空挂户口”。因“空挂户口”人员不属于同住人,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他们是无权参与动迁利益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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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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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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