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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作者:上海方燕律师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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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荣获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突出贡献奖。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万航渡路249弄部分,延平路部分东至胶州路、南至武定路、西至延平路、北至康定路(其中部分)。具体门牌号:万航渡路2494-30号(双号),新闸路1992-2004号(双号),延平路154-158号(双号)、1609号、12-18号(双号)、2301-13号(单号)、236号、238号、250号,康定路883号、895-909号(单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暂停期限:202435日至202534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35

关键词:静安区延平路、万航渡路249弄、房屋征收、零星旧城区改建、不得实施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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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方燕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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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专栏特邀撰稿律师,上海司法援助志愿团成员,上海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特邀嘉宾主持。 方燕律师,17年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擅长房屋买卖、房屋动拆迁、宅基地动迁、公房动迁、私房动迁、分家析产、离婚房产分割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代理案件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件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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